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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九十四年訴字第一二六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62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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