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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42號

上訴人
中地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宜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零伍佰元(14.75x38,000=560,500),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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