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 原告
- 己○○
- 訴訟代理人
- 陳松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耀泉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顧立雄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一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邵靖惠律師
- 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內關於「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八項內,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