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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即原告
之2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丙○○

            之1

      乙○○

      丁○○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1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8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4年9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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