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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塗銷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上訴人
己○○

      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丁○○、甲○○、乙○○間塗銷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訟訴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23,6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732,5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表明如附件所示「上訴理由」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費即予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
│上訴聲明│ 核定訴訟標的 │   計      算      式   │
│        │ 金額或價額   │  ( 或 依 據 條 文 )  │
├────┼───────┼────────────┤
│ 第一項 │33,280,670元  │土地:                  │
│        │              │51,300元×637.9平公尺= │
│        │              │32,724,270元            │
│        │              │建物:                  │
│        │              │556,400元               │
├────┼───────┼────────────┤
│ 第二項 │不併算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
├────┼───────┼────────────┤
│ 第三項 │2000萬元      │                        │
├────┼───────┼────────────┤
│ 第四項 │78萬元        │                        │
│        ├───────┼────────────┤
│        │藝術品:      │                        │
│        │①「年年有餘」│                        │
│        │  :2萬元     │                        │
│        │②「玉三馬」、│                        │
│        │   「玉大象」 │                        │
│        │  :2萬元     │                        │
│        │③「玉龍瓶」  │                        │
│        │  :2萬元     │                        │
│        │④「瑪瑙觀音」│                        │
│        │  :3000元    │                        │
├────┼───────┼────────────┤
│ 合  計 │54,123,670元  │                        │
└────┴───────┴────────────┘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