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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3年度催字第837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號│││(新台幣)│   │ ( 或 到 期 日) │├─┼─────────┼─────────┼─────────┼─────────┼─────────┤│1│林欣宜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37,472元 │BH0000000 │93年7月31日 ││ │ │社北投分社 │ │ │ │├─┼─────────┼─────────┼─────────┼─────────┼─────────┤│2│林欣宜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0,830元 │BH0000000 │93年8月31日 ││ │ │社北投分社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07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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