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剛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聲請人「茂豐租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茂豐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