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55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九十四年簡字第五十五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5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九十四年簡字第五十五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