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原告
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研華股份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僅據原告繳納部分裁

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壹佰陸拾

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

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