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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蕭錫証
  • 法定代理人
    古明雄

  • 原告
    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研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研華股份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原   告 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研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研華股份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僅據原告繳納部分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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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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