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 原告
- 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明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研華股份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僅據原告繳納部分裁
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壹佰陸拾
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
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