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蕭錫証
- 法定代理人古明雄
- 原告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研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研華股份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3號 原 告 盈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研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研華股份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僅據原告繳納部分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壹佰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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