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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2號

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陳介源王怡雯梁哲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92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告
協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

      鄭渼蓁律師

      翁焌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609 巷4號9 樓之2 ,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梁哲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2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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