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6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6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因九十四年訴字第一二六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