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42號上 訴 人 中地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人應繳之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