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42號
- 上訴人
- 中地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人應繳之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