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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42號

上訴人
中地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人應繳之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上訴狀及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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