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42號上 訴 人 中地建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宜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零伍佰元(14.75x38,000=560,500),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