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 原告
- 蔡品宏即喬悅音響企業社
- 被告
- 高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誠龍原名高清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 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