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 原 告 蔡品宏即喬悅音響企業社 被 告 高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誠龍原名高清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9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 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