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即原告
- 之2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之1
乙○○
丁○○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8月1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4年8 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4年9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