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5 人間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捌拾元(計算式:面積19平方公尺x 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0,000元x 應有部分9/10x54/100=184,68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