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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5 人間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捌拾元(計算式:面積19平方公尺x 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0,000元x 應有部分9/10x54/100=184,68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7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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