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己○○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辛○○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庚○○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丁○○
戊○○
癸○○
子○○
丑○○
壬○○○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9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經命補繳上訴人裁判費而未依限繳納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6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