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己○○
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丁○○、甲○○、乙○○間塗銷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訟訴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23,6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732,5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表明如附件所示「上訴理由」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費即予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 ┌────┬───────┬────────────┐ │上訴聲明│ 核定訴訟標的 │ 計 算 式 │ │ │ 金額或價額 │ ( 或 依 據 條 文 ) │ ├────┼───────┼────────────┤ │ 第一項 │33,280,670元 │土地: │ │ │ │51,300元×637.9平公尺= │ │ │ │32,724,270元 │ │ │ │建物: │ │ │ │556,400元 │ ├────┼───────┼────────────┤ │ 第二項 │不併算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 ├────┼───────┼────────────┤ │ 第三項 │2000萬元 │ │ ├────┼───────┼────────────┤ │ 第四項 │78萬元 │ │ │ ├───────┼────────────┤ │ │藝術品: │ │ │ │①「年年有餘」│ │ │ │ :2萬元 │ │ │ │②「玉三馬」、│ │ │ │ 「玉大象」 │ │ │ │ :2萬元 │ │ │ │③「玉龍瓶」 │ │ │ │ :2萬元 │ │ │ │④「瑪瑙觀音」│ │ │ │ :3000元 │ │ ├────┼───────┼────────────┤ │ 合 計 │54,123,670元 │ │ └────┴───────┴────────────┘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