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24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王雅寬 ┌──────────────────────────────────────────────────┐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4年度催字第304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 │2│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 │3│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16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