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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楊智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524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4年度催字第304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2│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3│晶采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166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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