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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8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584號

聲請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張國清律師
相對人
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分別設定25筆新台幣(下同)183,721,212 元、44,321,286元 、118,326,192 元、28,386,351元、23,378,293元、104,457,967 元、153,864,836 元、10,817,324元、12,358,801元、8,432,078 元、8,432,078 元、12,358,479元、8,349,839 元、11,171,758元、5,336,288 元、5,336,288 元、10,837,816元、8,356,011 元、12,536,130元、8,556,247元、5,280,487 元、8,556,247 元、12,536,130元、5,839,820 元、8,475,197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94年9 月27日起至114 年9 月26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9 月27日及94年10月6日 登記在案。

三、嗣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應付之第三期價金及遲延利息等債務之清償,經聲請人函復告知後,詎相對人自95 年3月31日起仍未能依約履行清償,尚欠本金820,023,155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函1 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2 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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