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589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 月8 日起至114 年9 月7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9 月8 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11月11日開立票號TS075429號,約定提示日94年11月15日,面額為23,800,000元之票據乙紙,交付聲請人為執,上開債務清償期已屆至,詎經聲請人提示竟不獲兌現,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