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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91號

收回眷舍房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91號

聲請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代理人
劉龍飛律師
相對人
甲○○

      丁○○

      戊○○

      己○○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國民住宅及基地事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收回相對人配住各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均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4 分之3 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為配合眷村改建,原眷戶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搬遷,未於期限內主動搬遷者,視為不同意改建,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22條規定處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22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丁○○、戊○○、己○○分別配住坐落於台北市○○區○○街38號、40巷1 弄6 號、52號、40巷1 弄2 號「懷仁新村」眷舍基地。早於民國53年初,軍事情報局規劃興建並協助全體眷戶辦理國民住宅貸款及協調取得國立台灣大學土地使用權證明書,嗣「懷仁新村」於53年8 月竣工後,再由軍事情報局管理並以集中抽籤方式分配各軍眷眷戶居住,相對人核配系爭房屋,隨後軍情局於60年3 月2 日以(60)聿務(一)字第0648號函檢附之「懷仁新村」全體住戶名冊,協請台北市陽明山管理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並於74年1 月統由國防部主管國軍眷村之總政治作戰部,將「懷仁新村」納入「國軍軍眷眷村分佈地區名冊」列管之,至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頒行後,行政院於85年11月4 日以台85防字第38406 號函核定「懷仁新村」應辦理改建。惟相對人4 戶多年堅拒配合改建,影響其餘絕大多數原眷戶改建權益,爰依首揭規,聲請裁定准對收回相對人等之眷舍房地予以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所述相符之35戶經認證之台北市懷仁新村改建基地原眷戶改建申請書、眷村分佈地區名冊、改建計劃草案、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開會通知單、未完成法院認證眷戶座談會會議紀錄等為證,則依據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配住人│門牌號碼                              │
├──┼───┼───────────────────┤
│ 一 │甲○○│台北市○○區○○街38號                │
├──┼───┼───────────────────┤
│ 二 │丁○○│台北市○○區○○街40巷1弄6號          │
├──┼───┼───────────────────┤
│ 三 │戊○○│台北市○○區○○街52號                │
├──┼───┼───────────────────┤
│ 四 │己○○│台北市○○區○○街40巷1弄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91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收回眷舍房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