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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鍾任賜施月燿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方意欣律師
複代理人
王松淵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5年度訴字第5628號,兩造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96年8 月28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臺北地院95年度訴字第5628號(含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30 號、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第12號判決)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明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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