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3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31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方意欣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松淵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樓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5年度訴字第5628號,兩造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96年8 月28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臺北地院95年度訴字第5628號(含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330 號、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第12號判決)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