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59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務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肆萬零捌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66,200元(公告土地現值)×40.0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2,648,6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