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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59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僑務委員會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佰陸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肆萬零捌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66,200元(公告土地現值)×40.0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2,648,66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5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