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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因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0五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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