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因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二0五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