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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0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02號

聲請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蕭太郎之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同法第1147條、114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蕭太郎(即原設定之義務人、相對人乙○之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89年1 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第三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5,56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 月24日起至129 年1 月2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第三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復91年7 月12日及94年11月10日將上開不動產抵押權及一切債權讓予聲請人,立有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為證。

三、第三人蕭太郎於89年2 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2,200,000 元、2,430,000 元,其約定期限、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嗣第三人前於89年12月20日死亡,相對人乙○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惟本借款自第三人蕭太郎起死亡後,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569,117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2 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302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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