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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8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589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9 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9 月8 日起至114 年9 月7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9 月8 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11月11日開立票號TS075429號,約定提示日94年11月15日,面額為23,800,000元之票據乙紙,交付聲請人為執,上開債務清償期已屆至,詎經聲請人提示竟不獲兌現,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8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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