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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39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9393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軍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印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5年度票字第939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號│ │(新台幣) │ │ │ │├─┼───────────┼───────────┼───────────┼───────────┼───────┤│1│95年3月8日 │8,000,000元 │ 未載 │95年4月25日 │TS075453 │├─┼───────────┼───────────┼───────────┼───────────┼───────┤│2│95年3月8日 │2,000,000元 │ 未載 │95年4月25日 │TS075454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玫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9393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