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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5號

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5號

原告
甲○○

原告與被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恢復遊戲角色名稱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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