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號
- 反訴原告
- 乙○○
- 反訴被告
- 國防部軍備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剛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玉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主張:請求確認反訴被告於本訴訴訟中當事人不適格,並確認反訴原告地上權存在等語。經查,本件本訴訴訟於民國95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有卷附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而反訴原告遲至95年8 月18日始行提起反訴,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反訴原告所提反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