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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1號

反訴原告
乙○○
反訴被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主張:請求確認反訴被告於本訴訴訟中當事人不適格,並確認反訴原告地上權存在等語。經查,本件本訴訴訟於民國95年8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有卷附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而反訴原告遲至95年8 月18日始行提起反訴,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反訴原告所提反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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