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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5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5號

上訴人
興亞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