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5號
- 上訴人
- 興亞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