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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告
壬○○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丑○○
原告
前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瑞敏律師
被告
盛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法定代理人
子○○
法定代理人
戊○○原名:林清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己○○之繼
法定代理人
徐瑩瑩己○○之繼
法定代理人
庚○○己○○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辛○○」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法定代理人徐瑩瑩」。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第壹部分、第一段(即判決第2 頁倒數第6 行)中關於「辛○○」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瑩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映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4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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