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1號

上訴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長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1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