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81號
- 上訴人
-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長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