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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97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六年二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2 月2 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58 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7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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