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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8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87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219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 │1 │300 │ │├─┼───────────────┼──────────────┼────┼───┼────┼───┤│2│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 │1 │51 │ │├─┴───────────────┴──────────────┴────┴───┴────┴───┤│備註: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11月4日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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