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樓
- 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219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 │ │ │ │ │ │├─┼───────────────┼──────────────┼────┼───┼────┼───┤│1│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 │1 │300 │ │├─┼───────────────┼──────────────┼────┼───┼────┼───┤│2│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 │1 │51 │ │├─┴───────────────┴──────────────┴────┴───┴────┴───┤│備註: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11月4日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