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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方彬彬

  • 原告
    吳賢林即宏隆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89號聲 請 人 吳賢林即宏隆工程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玉雙 ┌───────────────────────────────────────────────────┐ │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8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永碁營造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東湖分│58,500元 │AG0000000 │95年3月15日 │ │ │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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