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0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300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4 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以下同)1,32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6年4 月2 日起至136 年4 月1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6年4 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 萬元,其借款期限、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記載於借據內,如經催告未按期付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僅繳納利息至96年7 月2 日止,經催告仍未繳納,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30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