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2 月6 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456,000 元,到期日民國95年4 月6 日,詎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3,456,00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