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6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686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326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二六三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二六三號提存事件提存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貳張(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編號:0000-00-000000-0)、新臺幣壹拾萬元貳張(編號: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合計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准以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元或等值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56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金額之債票為擔保物,並以本院89年度存字第8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後經本院90年度聲字第142 號、91年度聲字第279 號、92年度聲字第70 0號、94年度聲字第636 號、95年度聲字第1263號裁定准予變換,最後以95年度存字第3263號提存事件,變換提存如主文所示之債票在案。茲以上開債票業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本院調閱上開提存事件卷宗查明,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56號裁定係准聲請人以新臺幣267 萬元或等值之金融債票供擔保,故聲請人於該範圍內聲請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8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