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87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87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