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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3號

交付簿冊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澤民間96年度訴字第583 號交付簿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3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簿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