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1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1號
- 上訴人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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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