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丁○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請求遷讓臺北市○○○路8 號7 樓房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該房屋95年度課稅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900 元;請求返還權狀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0,000 元。以上二者合計2,548,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