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丁○○
甲○○
戊○○
乙○○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尚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十分之一定之。又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100 萬元,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 項以命令自民國91年2 月8 日起增加至15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50 萬元加計十分之一後,暫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