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上訴人
- 新集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壹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