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