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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