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字第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字第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