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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字第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柒拾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字第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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