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18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台灣開立股份有限公司為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開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能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清算完結,並聲請鈞院以96年度司字第18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經公司股東會於民國96 年7月24日決議指定台灣開立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鈞院同意備查函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開能公司之清算人,其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開能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