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8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3887號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樓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8號B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 月8 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到期日民國96年3 月7 日,詎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2,500,000 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票款,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