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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4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政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4號

聲請人
中生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原臺灣中國生化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先進國際醫療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227 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二七號提存事件提供之擔保物即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壹張(號碼:C012035A)、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壹張(號碼:D002316A),以上合計面額新台幣陸佰萬元,及擔保金新台幣陸拾柒萬元,准以等值之第一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3年度裁全字第3416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面額共計新台幣(下同)6,000,000 元之臺灣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2 張為擔保物及670,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存字第227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開債票即將屆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提存卷,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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